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辦法公布
晨報訊 從今天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不得出現在廣告中推薦食品,明星做虛假食品廣告“惹禍”,也要受罰。昨天,國家工商總局發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辦法列出了13種禁止經營的食品,問題奶粉、蘇丹紅、多寶魚、地溝油等食品領域安全事件均有涉及,辦法規定,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等。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明星做食品廣告,一旦吃出問題,代言明星將和食品生產經營者一起受罰。辦法還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否則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其中特別明確,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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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出臺
晨報訊從今天起,商家從事食品經營的應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國家工商總局公布并實施《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申請許可證必須滿足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等條件。許可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食品流通許可有效期3年。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工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經營者在辦法施行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原許可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后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