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1月24日對“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張玉軍、耿金平執行死刑。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玉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認定被告人耿金平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張玉軍、耿金平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09年3月26日裁定駁回張玉軍、耿金平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7年7月,被告人張玉軍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產品、不能供人食用,人一旦食用會對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以三聚氰胺和麥芽糊精為原料,配制出專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檢測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稱“蛋白粉”),并雇用工人大批量生產。至2008年8月,累計生產“蛋白粉”770余噸,累計銷售600余噸。
在此期間,張玉軍生產、銷售的“蛋白粉”又經人分銷到石家莊、唐山、邢臺、張家口等地的奶廳(站),被某些奶廳(站)經營者添加到原奶中,銷售給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鹿集團”)等奶制品生產企業。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玉軍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張玉軍犯罪情節極為嚴重,犯罪手段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張玉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耿金平在河北省正定縣南樓鄉東宿村經營正定縣金河奶源基地,從事鮮奶收購和銷售。為牟取非法利益,耿金平多次購買“ 蛋白粉”,并在明知該混合物為非食品原料、不能供人食用的情況下,多次將含有三聚氰胺的該混合物添加到其收購的90余萬公斤原奶中,銷售到三鹿集團等處。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耿金平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耿金平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犯罪情節、后果均特別嚴重,亦無法定、酌定從輕的情節。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耿金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