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正積極推進,“2月底,《食品安全法(草案)》將四審,四審結束基本就可以定了。”一位參與該法起草的專家日前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據了解,醞釀中的《食品安全法》,有望將企業列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并明確地方政府負監管總責、食品違法假一罰十,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也將提高到涉案貨值的10~20倍。
“我們一直在呼吁《食品安全法》的出臺,或者出臺《反產品摻偽法》,過去的處罰標準太輕了,已經不適應目前的形勢,處罰力度要加大。” 中國農業大學食品學院營養與食品安全系何計國教授對本報記者說。
《食品安全法(草案)》對現行《食品衛生法》作了較大修改: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二是統一食品安全標準,規范信息披露;三是強化生產經營者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規范食品生產、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四是完善現行分段監管體制,同時授權國務院在適當時候加以調整;五是建立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大幅提高懲罰性賠償標準。
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后,政府明確了食品監管分工:衛生部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農業部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的監管;國家工商總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國家食藥監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
對于草案中提高懲罰性賠償這一條款,有專家認為力度仍然不夠。其認為,在行政處罰方面,應該對違法、失信企業的直接負責人實行有限期的市場退出,規定其終身禁入食品生產經營領域。
“目前出現很多食品安全問題,關鍵因素不是技術,而是摻假。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增加違法成本,現在的違法成本太低,所以才有了那么多人敢于違法。而且,目前還缺少法律依據,國家應該盡快出臺相關法律。”何計國表示。
對于食品出現質量問題,目前多依據《食品衛生法》和《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追究企業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就這一條而言,很難算出涉案貨值,更不知道怎么算出違法所得。”一位質檢體系的執法人員對本報記者表示,“按我國法律,對于有證照的企業,大多是停產整頓和罰款,無證企業既無證可吊銷也罰不到款,實際上最大處罰是沒收,其他的很難實施,所以很多執法卷宗的結尾處都寫著‘總計查獲不法產品多少件,造假分子聞訊逃跑,未抓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