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食字號”的食品,其包裝上的標識卻大力介紹其藥用功能;還有的食品在標識上大肆吹噓“消滯開胃、生津止渴”、“化痰止咳、清熱潤肺”等,從今年9月1日起,這種明示或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食品標識,均屬于違規行為,在責令生產企業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將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昨天從上海質監部門獲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并將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將進一步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防止質量欺詐,保護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該《規定》明確要求:預包裝食品標簽缺少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應當提供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對于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停止銷售,并送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銷售超過保存期的預包裝食品,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食品和違法銷售收入,并處5000元罰款或者該批食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該《規定》還明確要求: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