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費也是霸王條款!”餐飲業的“最低消費”經常讓不少消費者花了錢卻憋了一肚子氣,但大多數消費者似乎都對此習以為常。近日,東莞市消委會秘書長鄧國平在點評霸王條款時指出,“最低消費”也是霸王條款,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
消費不滿100元也要付100元
“吃不夠100元按照100元收費。”近日,消費者馮先生就碰到了這樣的煩心事。他到一家飯館吃飯,點菜時飯館的服務員指著墻上貼著的提示“本餐館最低消費100元”說:“本店設有最低消費,不滿100元也要收100元。”而馮先生是一個人來吃飯,他認為自己根本吃不到100元的飯菜。可服務員卻說,餐館一直都是這么規定的,這讓馮先生很氣憤。
鄧國平指出,這一“最低消費”屬“霸王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第10條也有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而餐館單方面規定最低消費額,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此外,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有權抵制。他指出,餐飲業設“最低消費”由來已久,消費者對此并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離開選擇其他場所消費,但大部分消費者雖明知花了冤枉錢,還是礙于“面子”而選擇了掏錢。“最低消費”表現最多的是餐飲業和娛樂業。
律師
“最低消費”其實很“霸王”
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張寶勝律師指出,“最低消費”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消費者被迫支付規定的消費金額,顯然對消費者不公。可以說“最低消費”是經營者強迫消費者接受其規定的價格的行為,這種交易并不是建立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基礎上,是一種很“霸王”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因為《餐飲修理業價格行為規則》第四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以成本費加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為依據制定價格,應質價相符,不得強迫消費者接受其規定的價格。”《消法》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規定內容無效。以上規定,均說明經營者設定“最低消費”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本來消費者在餐飲娛樂場所消費,想吃多少東西,想花多少錢,都應該有自己的選擇權利,經營者不應設立“最低消費”“強迫”消費一定的金額。
提醒
未提前告知可拒絕支付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去茶樓、飯館、KTV等餐飲娛樂場所消費時,如果經營者在消費者消費過程中或結賬時才告知消費者有關“最低消費”的情況,那么按照《消法》有關規定,經營者“未履行告知義務”,有“強迫消費”的嫌疑,消費者可拒絕支付,并可向工商部門反映。
鄧國平指出,由于國家尚未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最低消費”進行有效規范,雖說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最低消費”是違法行為,但是,經營者必須要做到提前告知和合理收費。也就是說,如果經營者在消費者消費之前公示設有“最低消費”,并明確告知了消費者,那么消費者可以自己作出選擇,是否繼續在此消費;如果經營者在消費者消費過程中或結賬時才告知消費者有關“最低消費”的情況,那么按照《消法》有關規定,經營者“未履行告知義務”,有“強迫消費”的嫌疑,消費者可拒絕支付,并可向工商部門反映。另一方面,消費者對“最低消費”行為可以運用選擇權進行抵制,不到設“最低消費”的商家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