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訂餐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在2007年7月中旬上網公開征求意見后,市工商局根據征集來的各界意見對文本進行了認真、細致的修改,并于日前正式發布。該文本將于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推行使用。
正式推行的《訂餐服務合同》主要適用于婚宴、年夜飯和商務會餐等較為特殊的訂餐活動。在這些場合,用餐人數一般較多,消費金額相對較高,且訂餐人對用餐時間和場地往往有特殊要求,需要提前到飯店辦理場地預定、定金支付和菜單確定等有關手續。所以,訂餐人與餐飲經營者有必要就這些內容通過簽訂書面合同進行事先約定,以避免在用餐過程中發生糾紛。
在目前的訂餐活動中,一般僅憑訂餐人與餐飲經營者之間的口頭約定或電話約定,雖然簡便,但容易發生糾紛,且糾紛發生后很難舉證。
案例:
1、2007年1月初,張女士在某飯店預訂一桌年夜飯,當時雙方只進行了口頭約定。張女士按約定支付了定金。誰知幾天后該飯店通知張女士,說是年底菜價、原料都漲了,因此雙方約定好的餐費價格要漲一倍。張女士指其做法不當,飯店則表示,如果覺得不劃算,可以退桌,算你主動放棄,那么張女士交的定金就要被扣掉。后來張女士向有關方面投訴,但苦于拿不出證據,只能不了了之。
2、一對新人在2006年四、五月份與某飯店預訂了九月中下旬舉行婚宴用餐的房間、人數、菜單等內容,當時交了定金2000元,雙方口頭約定很好,飯店也承諾不會有任何問題,并約定如有變化可提前電話通知。誰知這對新人在提前一周去飯店商談菜單具體事宜時,卻被告知他們預訂的婚宴給取消了。由于新人已經向親朋好友、領導同事發送了請柬,這個臨時的變化難以再次通知。可是飯店只是說“你們交了定金,沒有簽署合同具體內容,被飯店的其他業務人員給預訂出去了,他們交的定金比你們多,所以就只能這樣了,你們還是另找地方吧,或者安排在該飯店的其它廳。”這對新人感到很無奈,喜事變成了煩心事,由于沒有簽訂內容詳盡的書面合同,使自己的權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訂餐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原征求意見稿相比,內容更加簡潔、實用。合同為一頁紙,正反面印刷。取消了原來合同中的菜單和酒水單,改由餐飲經營者與訂餐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計。
合同正面的表格,需要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作出約定,包括“主要訂餐事項”、“餐費支付”和“事項變更與合同解除”三部分內容:
在“主要訂餐事項”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用餐的時間、位置、類型、方式、菜品數量、其他收費服務和贈送的商品服務等內容進行協商和約定。關于酒水提供問題,合同提出了雙方協商解決的方案:即可以選擇訂餐人自帶、餐飲經營者提供或是由雙方共同提供,并可以在后面注明各自提供的酒水范圍;對于違反酒水約定的,雙方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標準。這樣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合同自愿協商”的原則,既考慮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又體現了對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應有尊重。
在“餐費支付”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概算單價和總價,并就定金、預付款和結算方式進行約定。合同中還明確了定金和預付款憑收據作為結算的依據。
在“事項變更與合同解除”中,合同里明確一方需變更主要訂餐事項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限提前告知對方,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達成變更協議,否則要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于如預訂10桌實際只用了8桌,富裕的2桌飯菜如何處理的問題,合同中也給雙方預留了約定解決方案的地方。一方于用餐前解除合同的,也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限提前告知對方,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合同背面的條款對訂餐服務過程中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內容做出了明確:
對于訂餐人來說,要按合同約定文明用餐,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攜帶的物品應當自行妥善保管或交由餐飲經營者代為保管;據實結清各項費用,損壞東西要賠償。如需開展布展等活動的,要事先征得餐飲經營者同意。
對于餐飲經營者來說,合同中明確其應按照約定提供菜品、酒水及服務,嚴格執行國家及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并保證食品及用餐環境的衛生和安全。對其同意的布展等活動,應當提供便利條件。除雙方約定的費用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在雙方責任方面,合同中明確如發生訂餐人未按照約定來用餐和餐飲經營者提供的菜品、酒水、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等情況的,責任人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發生重大疫情、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臨時停電等不可預知的突發事件的,經核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鑒于國家有關部門目前正在完善法規強化經營者開具發票的法律責任,因此合同文本中不再涉及發票的有關內容。
《訂餐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市工商局于2007年初指導崇文分局開始的調研和起草工作,其間得到了北京市飲食行業協會和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的大力支持。
附件:《北京市訂餐服務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