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7日我在淘寶上的cheap直營店購買小米2手機一部,1月31日收到貨并確認交易,在使用中發現手機存在問題,但是因為過年,無法聯系賣家,等到過年回來,顯示已過15天維權期,只好在淘寶申請了線下維權,淘寶要我提供手機有問題的相關資料,我一一提供,淘寶客服讓我等待了N個72小時之后,終于給我來電話,告知我他們已經通知賣家往賬戶中退款,當款項足夠支付貨款時,讓我再將貨物退還賣家,但是在款項不足的時候,我就只能拿著手機等待,沒有具體時限。 我認為,淘寶存在連帶責任,我之所以選擇這家網店購物,是因為我信任淘寶,在我的意識中,淘寶會幫我把好審核關,尤其是在店鋪首頁明顯位置標注“已簽署消費者保障協議”,我才放心在他家購買的商品,現在淘寶告訴我他沒有辦法制約賣家,只能等待對方主動退款,我覺得這個說法讓我很難接受,作為提供平臺的電商,這樣一句話就能推脫掉所有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