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單編號為:352794808459262 本人于2013-05-24 10:29:16在天貓“洛克燈飾旗艦店”商家中購買一款燈飾,且燈飾并不是預售產品,而且有貨,目前還在出售中,訂單編號為:352794808459262,支付寶交易號為:支付寶交易號: 2013052400001000000009231292 成交時間: 2013-05-24 10:29:16 付款時間: 2013-05-24 10:29:28 距離我第一次購買到現在已經有10天了,期間我對商家進行三次詢問: 第一次跟我把問題推到天貓那邊,讓我耐心等答復,我在詢問沒有下文,還是選擇耐心等待; 第二次詢問答應給我發貨,并且在72小時之內,我也同意了; 第三次詢問是因為過了72小時,商家還沒發貨,而且我也問了客服,客服只是簡單的說了不發貨,我聞其原因,客服避重就輕的復制了第一次回答我的話,就不再多做解釋。 作為消費者,畢竟感覺天貓要比淘寶的保障多一點,但是我后來給天貓電話投訴,給我的最佳方案就是賠償商品金額的30%,我已經對此商家進行了退貨申請,到目前為止商家還是置若罔聞,沒有一個人與我聯系,讓我感覺到商家態度非常不誠懇。 我并不奉承“客戶就是上帝”這句話,但是客戶在維權的時候,商家一個出面解釋的也沒有,就讓我感覺非常氣憤了,所以要求天貓根據tmall.com (天貓) 分則對該商家經常如下賠償,以示小懲: 1:根據tmall.com (天貓) 分則第二節第十九條第五項除tmall.com(天貓)特殊類目及特殊情形的商品外,商家在買家付款前且商品信息顯示有足夠庫存的情況下,以任何理由表示不能在七十二小時內完成發貨的,每次扣一分。 商家若發布除以上情形之外其它有違公序良俗和《tmall.com(天貓)服務協議》的商品或信息,淘寶可對商品或信息進行臨時性下架或刪除。 2:根據tmall.com (天貓) 分則第二節第二十一條延遲發貨,是指除特殊商品外,商家在買家付款后實際未在七十二小時內發貨,或定制、預售及其他特殊情形等另行約定發貨時間的商品,商家實際未在約定時間內發貨,妨害買家購買權益的行為。商家的發貨時間,以快遞公司系統內記錄的時間為準。 延遲發貨的,商家需向買家支付該商品實際成交金額的百分之三十(金額最高不超過五百元)作為違約金,該違約金將以天貓積分形式支付。 3:根據tmall.com (天貓) 分則第二節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商家就已付款訂單或特殊情形下對應的商品或服務有未履行的其它承諾的,每次扣四分。 因為該商家延遲發貨的行為對我的裝修造成影響,以及不做回應的態度,要求商家跟我個人道歉并把我購買的商品寄給我,以及按購買金額的三倍416.4元作為誤工費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