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1.店家承諾意爾康真品但是整雙鞋上找不到意爾康的任何產品標示,甚至連最基本的鞋碼都沒有,沒有標牌,包裝粗劣 2.店家承諾100%進口頭層牛皮,根本不是只是纖維皮而已。刺激味道極大。 3.在店家的包裝盒的條形碼,經過掃描確條形碼備案認是“新百麗” 4我們討回我們應有的權益,而不是退貨退款。我們時間、經歷、精神賠償 5.店家銷售而非常大,但這雙鞋累計銷售900雙左右。詐騙消費者 6.店家應受到相應的制裁、懲罰而不是淘寶做出退貨了之,這樣只能助長不正之風,讓更多人受騙,淘寶的任何規則決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 7.店家提供的小票,只是一張機打白紙。 在發現上述問題后,要求店家賠償,但是店家要求我們把貨退給他,本人清楚知道,按淘寶規則,一單退貨將消除本次交易記錄,本人手里將沒有任何證據。按淘寶判定也是退貨退款,并未提出賠償、致歉、給店鋪處罰等信息,助長了賣家出售假冒偽劣的欺詐消費者不良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