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6訂單生效,直到2014-03-04賣家一直沒有發貨,賣家構成延遲發貨,本人要求商家退款,并按規則賠償半分之三十的違約金。但是京東官方客服卻以商品已經退款為由,袒護商家,拒絕支付違約金。如此狼狽為奸的做法,著實讓消費者寒心。希望315予以曝光 京東規則:http://help.jd.com/Vender/viewQuestion-851-2245.html 京東規則規定賣家遲延發貨,由京東客服依據第一條規則判定賣家是否構成違約,如構成違約,則賣家同意按照遲延交付商品的實際成交金額(不含運費)的百分之三十(每個商品最高不超過五百元)向客戶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