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流縣慕麗康品商行(工商營業執照510122000170465),主要經營阿膠保健品和各類花草茶。為拓展銷售渠道,該商行于2013年12月26日,與窩窩團聯絡人董某簽訂《窩窩商城物流商品類商家平臺合作協議》,協議日期2014年1月至12月,當場繳納了專賣店全年代運營費27000元,物流保證金5000元,共計32000元。自商品上線至3月上旬,公司在窩窩團銷售額僅為386.5元,虧損十分嚴重,導致公司電子商務部人員相繼離職,公司決定撤銷電子商務部,退出網絡銷售,為此,與窩窩團聯絡員董某協商清算1月至3月的代運營費、平臺作用費及銷售貨款,自4月1日起退出窩窩團銷售平臺,請求窩窩團退還4月至12月代運營費、物流保證金及銷售款(扣除8%平臺使用費)共計25605.58元。 但窩窩團以商家簽訂了全年協議并交納了全年費用不能中途退費為由,拒不退還商家2014年未使用月份代運營費,致使雙流縣慕麗康品商行蒙受嚴重損失,為此,在與窩窩團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315質量萬里行發起維權,投訴窩窩團的霸王條款和無理行徑,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此事并協助解決。 投訴內容: 1、窩窩團《窩窩商城物流商品類商家平臺合作協議》中沒有商家因故中途退出的條款,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及即將實施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網絡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網絡交易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但窩窩團的協議中并沒有規定商家不能中途退出,更沒有規定商家退出后的費用清算、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內容。因為該協議制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充斥霸王條款,當屬無效協議。因此,窩窩團理應通過雙方協商,同意商家退出并結算相關費用。 2、窩窩團《窩窩商城物流商品類商家平臺合作協議》中結算方式明確:每月15日之前對前一個自然月的消費總額進行核算,扣除相關費用后10個工作日內將款項結算給商家。但自2014年1月初商品上線至今,窩窩團并未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義務,沒有給公司結算任何款項。也沒有任何形式的溝通,無視商家的合法權益,視協議如白紙,毫無信用可言。 3、窩窩團投訴渠道信息不公開。窩窩團官方網站上根本找不到商家投訴電話和方式,只有一個400客服電話,不能解決商家投訴問題,商家和窩窩團聯系的唯一方式就是和聯絡員聯系,在窩窩團網站找不到任何溝通和反饋途徑,導致商家維權極其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