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攜程網訂購了2014年4月17日 成都→北京(訂單號1018876171)與2014年4月20日北京→成都(訂單號1018876172)的往返機票。 總金額:RMB 1912 機建:100元 燃油:240元 保險:30元 在行程完成后,我收到了攜程郵寄過來的發票與成都北京的單邊行程單,而且發票也是第三方開具的“上海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統一發票” 這樣導致我無法完成報賬,與攜程網取得聯系后得知說我買的是所謂旅行套餐,并不包含行程單。這好比我們到酒店消費,被告知不能開發票,原因是我們消費的產品是打過折的。這個道理根本說不通。無論是怎么樣的優惠,都不能免除基本的法律義務。況且他們網站上對于旅行套餐的描述根本沒有明確說明! 行程單是商務出差非常重要的報銷憑據,攜程網因為自身描述原因沒有明確寫明“不提供機票行程單”而導致我無法報銷出差費用,我希望攜程能夠補發行程單給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