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人于2014年4月12日在蘇寧易購深圳豪族自行車專營店購買自行車一輛,鏈接地址為:http://product.suning.com/0070072271/107303524.html 當時買此自行車是看中此自行車低價,沒考慮就購買,按照消費者保護法中相關條例聲明既然雙方發生了此筆交易,就是已經具有法律效益。經此事后蘇寧客服及第三方賣家客服均說此商品為價格維護錯誤。此時本人并不同意這個說法,原因見上文。從4月12號一直拖到現在,均不給任何答復,打電話給蘇寧或者第三方賣家均互相踢皮球,最后直接把我的投訴給關閉,讓我無法投訴,無奈找到315,請幫忙處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