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信營業員不經本人同意擅自更改協議.導致本人(消費者受害人)延長2年協議.多交2年協議的錢(從2012.5月到2014.4.30號)共5000多元.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多次反映10000客服.均沒解決問題.態度惡劣.多次掛斷電話.最后給的答復是.先證明簽名不是本人簽得(這個可以證明.筆跡驗證).證明后10000客服解釋說也可能是委托人辦理簽字的.那就必須證明當時營業員沒有核實身份證.(因為當時核實身份證不需要簽字或身份證復印件備份.只是營業員看下.這電信公司都沒法證明.消費者本人也根本沒法證明.再說消費者本人根本就不知道.)只有證明了才能處理消費者本人問題.如上面所說.如果是營業員擅自更改或變更協議那基本是沒證據證明的.因為沒法證明.只能營業員說的算.他說他看過了.就看過了.根本不需要看是不是本人簽的字.(可以理解成更改或變更協議時完全不需要消費者本人簽字或知道更不要說同意了)這就是對消費者權益赤藐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