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產品質量管理新條例正式施行
該《條例》明確政府要加大質量監督投入
本報訊 (陳鈺思 記者傅江平)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2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經全面修訂后,內容由原來的68條擴展到76條。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明確執法主體、提高產品標準化水平、增強主體責任、強化約束機制、提高監督抽查規范性、規范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等。
新《條例》強調,市、區政府應當把保障產品安全和提高產品質量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大監督檢查工作經費投入,開展產品安全和質量水平監測評估,引導和督促生產者、銷售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保障產品安全性,提高產品質量。同時,市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作為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應負責好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市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所在轄區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以自己名義查處轄區內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市主管部門基層監管機構負責所在轄區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按照市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漁業、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負責藥品、醫療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農產品、商品進出口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產品標準和質量認證的規定,新《條例》明確提出生產者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或者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特區技術規范,作為組織生產和銷售的依據。已有強制性標準或者特區技術規范的,生產者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或者特區技術規范要求。產品出口的,其技術要求由合同約定,涉及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從其規定。市主管部門應當利用信息、技術、資金為企業制定標準或者采用國際先進標準提供支持。
新《條例》還進一步完善了產品召回方面的內容,其中包括召回產品應具備的信息,對應召回而未召回的產品的特殊規定,并且再次詳細說明了缺陷產品召回責任,要求生產者對召回的產品登記造冊,并對產品進行安全缺陷整改,無法整改的,應當予以銷毀或者作必要的無害化技術處理。而對于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這一塊,新《條例》第四章明確指出,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實行監督抽查、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以監督抽查為主的制度。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進行。
新《條例》再次創新了產品質量標準管理工作。明確規定堅持企業主體原則,引導扶持企業參與或主導標準制定,并明確了“誰發證、誰擔責”,提出認證機構的責任在發證后依然存在,要求其對獲證組織、產品的有效性開展定期的監督檢查、工廠審核,如不能持續符合要求的,應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并予以公布,否則須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生產者、銷售者一同承擔連帶責任。不難看出,此次施行的新《條例》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對企業產品質量責任的完善,以及加大了對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