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末,市場上又悄然興起了購車熱潮,原本暢銷的車型變得供不應求,不少消費者想要買車都要先交定金、簽訂訂車合同,經過等待才能提車。就在這個過程中產生了不少的糾紛。近日本報接到很多消費者的投訴,采訪之后我們發現,很多糾紛都是由于經銷商欺詐、提出霸王條款引發的,消費者為了買車要么忍氣吞聲,要么就會一拍兩散。
在簽訂這類合同時消費者需要注意哪些條款?哪些附加條件是不能縱容的?哪些對自己有利的條件是必須提前注明的?行業內是不是應該有統一的合同樣本?不同品牌之間的訂車合同會有很大區別嗎?這些疑問由我們為您一一解答。
案例 1
4S店單方違約要加價
孫女士今年11月13日在百得利奔馳4S店訂了一臺奔馳C180K,當時約定是在15天之內提車,然而當孫女士準備去交錢提車時,卻遭遇4S店捂車惜售。
孫女士稱,當時在百得利奔馳4S店有一批C180K特價車,特惠價格是20.8萬元,“我去買車時銷售員打電話跟銷售經理請示過,銷售經理同意以這個價格銷售,所以我們簽了訂車合同。”孫女士表示,由于自己需要分期付款買車,所以在有現車的情況下先訂車,等辦好貸款再到店內提車。然而就在孫女士拿著錢去4S店提車時,卻被告知她不能以特惠價提車,理由是“20.8萬元的價格是內部員工購車價格”,如果孫女士想要這輛車需要再加2萬元。“但是當時我們訂車的時候4S店是沒有提這些理由的。”
在孫女士提供的訂車合同中,我們看到其中有這樣的條款:余款必須在簽訂合同后15天內付清,否則4S店有權解除此項合同,將車輛另行出售,而已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孫女士表示,合同中只有對消費者的約束,并沒有提及4S店不賣車給消費者會怎樣處罰,“現在4S店不賣車給我,就是希望15天期限一到,合同自動作廢,他們就可以把車賣給別人了。”
這種經銷商單方故意違約,提出要求加價是非常不合理的,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首先應該向廠家投訴,由廠家出面要求停止經銷商的不合理要求。
在得不到廠家回復的情況下,消費者應該保留好合同原件,收集經銷商違約要求加價的證據,如錄音、視頻等等,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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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證據尋求法律幫助
案例 2
不按約定時間交車
“現在購車搖中號多難,可我好不容易搖到號碼了,搖中號碼后去4S店訂車,卻一而再,再而三地提不到車。”周先生訴苦。原來,今年8月份周先生搖號成功,拿到了購車指標。早在之前,周先生一家就看中了某品牌的家用轎車,搖號成功后,全家人立即趕赴4S店打算購車,但4S店的銷售人員告知周先生,“這款車是熱銷車型,現在店內沒有現車,需要排隊等候提車”,周先生一家考慮過后,于9月15日簽訂了購車合同,并交付了1萬元的定金,且約定1個月后提車。
但到了提車日,銷售顧問解釋,“由于國慶期間廠家和一些物流企業放假,他們店里現在也沒有車,需再等待一段時間才能提車。”不得已,周先生一家又等了一月時間才提到車,但周先生心里覺得憋屈,感到疑惑,“經銷商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車,有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嗎?”
專家介紹,消費者買車時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明確交車時間,若經銷商未按約定交車,消費者即可找經銷商索賠,可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但若消費者與經銷商約定購車時間非常模糊或不夠明確,消費者要求索賠就比較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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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細則須雙方約定
案例 3
一字之差錢打水漂
汪先生去年年底到某汽車銷售公司看車,在銷售顧問給出的超值優惠誘惑下,他有了在這家店買車的念頭。汪先生當時所看中的這款車現車非常緊俏,需要進行預訂,在與汽車銷售公司談妥提車時間后,汪先生與這家店簽署了購車協議,并交了5000元定金。
交完定金后沒幾天,汪先生突然改變主意不想買這款車了。當他拿著當初簽署的購車協議找經銷商退車時,經銷商卻態度強硬,堅稱購車協議中注明的是“定金”而非“訂金”,所訂車輛可以退,但定金不能退。這一字之差令汪先生一頭霧水,使他陷入進退兩難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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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合同中的文字陷阱
“訂金”與“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卻產生了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從法律角度上講,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如果接受定金方發生違約行為則就需要將定金雙倍返還,而如果支付方違約則無權要求退還定金。訂金就不一樣了,它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無論是消費者還是銷售商的原因使交易未能實現,所交訂金都應返還。
這里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簽署購車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區分“定金”和“訂金”的區別,警惕經銷商玩文字游戲,利用消費者對法律知識的欠缺,在購車合同中設下的陷阱,讓消費者蒙受經濟損失。
案例 4
合同項目藏李鬼
車主王先生最近購車時遇到一個撓頭的問題:在他和經銷商簽訂的購車合同中,明確寫著“購置雜費”的項目,剛開始他并沒有注意,還以為是購置稅,稀里糊涂就和經銷商簽訂了合同,并順利地提到了現車。本以為一切順心如意,誰知道到相關部門繳費時才發現,購置稅并沒有繳。帶著疑問,王先生帶著合同找經銷商討說法。經銷商的說法是,“購置雜費”其實就是包括驗車上牌等各種代辦服務費。對此,王先生表示很郁悶,本來是打算自己上牌,省一點是一點,誰知道已經被迫給經銷商繳費“買”服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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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看多問再簽字
據知情人士透露,拼縫的二級經銷商或者部分不夠正規的4S店在合同中都可能設置這樣的項目。其中購買新車時可能涉及到的是驗車上牌代辦費,置換購車時涉及到的是評估費等。亞市副總經理顏景輝表示,一般情況下,各大汽車品牌或者汽車交易市場都有自己統一的購車合同。這些合同的收費項目都比較明晰,所以消費者在購車時一定要簽訂合同。但對于裝飾、保險、服務等費用在購車合同里并不是都會體現,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一定要簽訂另外的委托服務協議。
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各項收費項目,模棱兩可的項目要問清楚,對于可選的項目一定要明確表示是否需要提供。當出現糾紛時,可以向相關市場交易的管理部門或者12315投訴,并把合同等相關文件資料保存完整,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記者觀察
品牌流程不同合同難統一
雖然有些合同中會出現巧立名目收費的現象,但是想要像“勞動合同”一樣統一各個品牌的銷售合同還真不是一件容易事。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各品牌銷售流程不同,二是全國各個區域購車政策也不相同。
東風日產銷售總監宋成江介紹,汽車的銷售合同很難統一,不僅是因為每個品牌收費項目不一樣,還由于每個4S店的財務流程不同。比如,有的合同中會有保險和購置稅的項目,但有些4S店是國企,購置稅直接交給車管所,是不入賬的,所以不寫在合同中,保險也是一樣,現在很多保險公司都會入駐4S店,保險的費用就直接向保險公司交付了,不需要4S店代收,所以統一起來非常難。他表示,很久以前,北京市曾出臺過一份統一的汽車購銷合同,但是那份合同不全面,很多項目沒有包含其中,很多的約定條款都沒有寫明,風險很大,所以各家店也都沒有采用。目前有的品牌會在全國采用統一的購銷合同,但各個4S店也會根據自己店情況的不同自行設計。有的品牌直接由4S店自己設計。
另據亞市汽車行業專家介紹,除了流程不同之外,由于各個地區對于購車政策不同,合同中所需要的費用名目也會有很大差別,所以消費者簽合同的同時,對于服務費項目要問清楚,一般正規的4S店是不會額外收取不合理費用的。
■律師支招
訂單具備法律效力
針對消費者訂車前后的種種問題,來自“京華律師團”的律師們從合同方面來告訴消費者應如何避免糾紛發生。
部分經銷商甚至不愿提供正規合同以加重自己的“法律負擔”,而只是會提供訂單。對此,北京雄志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熊烈鎖表示,有齊全條款內容的訂單,再加上雙方簽字,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在訂車合同或協議中,應明示汽車價格條款及購車附加費用條款、交車時間條款,明確交車時間,經銷商不得拖延交車時間,否則應負違約責任。同時,贈送裝飾的范圍及規格、品牌、售價等也應明確。
北京重光律師事務所的劉超律師則表示,經銷商如果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一般來說,希望免除自己的責任、義務,或者加重對方的責任和義務的條款,需提前說明或在合同上特別注明,如經銷商在什么情況下,不承擔車輛維修義務,或不能按時交付車輛卻不承擔法律責任等。
一般來說,正規合同的最后一項“雙方約定”處都是空白的,消費者對經銷商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予以約定,比如遇到經銷商強行加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應當支付的價格及附加費用,并注明如經銷商強行加價,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經銷商承擔全部購車款10%-20%的違約金。需要指出的是,兩位律師都強調,消費者在簽訂訂車合同時需要注意經銷商的合同用詞,比如“定金”和“訂金”的區別等。
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可以先向經銷店領導及廠家投訴,若未得到滿意答復可向消費者協會求助。但鑒于消協屬于半官方、半民間的機構,沒有處罰權,只能負責揭發和曝光,所以消費者還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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