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空白期”的警示 2
同 時,美國在法律上采用了偏向保護投保者的規定,如紐約州法院在此類案件判決書中認為: “(保險公司)收了錢就表示他愿意承擔一定的責任,本著權力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既然享有收到錢的權力,就理應有承擔賠付的義務,保險人應承擔被保險人意外身故而賠付的責任。”
法律正在著手修改
隨著保險與百姓生活密切程度的加深,涉及到“保險空白期”爭議的案例也越來越多。在中國保監會網站“關于《保險法》的二次修改意見征集”的帖子上,“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被列為了本次重點修改內容的第一條。
無論法律如何修改,保險行業內部行為如何規范,作為投保者來說,自己能夠做到的事情就是一定要了解并重視“保險空白期”問題。在向保險代理人支付了首期保費后,一定要確認對方最遲在第二天將保費繳納至保險公司,并妥善保存收費的收據證明,保護好自己的利益。同時,若你已經付了錢,但沒拿到正式保險單的,一定要記得及時向代理人或保險公司索取。
此外,投保者要明白保險合同生效了并不完全代表保險責任的開始,因為法律是講究“有約定從約定”的。由于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消費者一定要留意各種“約定”。比如健康醫療險合同,一定要注意保單上注明的“等待期”(又稱“觀察期”)是多少天。因為在這期間,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