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保險代理人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客戶保單退掉,并非法占有客戶退保金的事情時有發生。而一旦客戶的車輛出險,保險代理機構則堅稱與自己無關,理賠應該找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則以保單已不生效為由,拒絕理賠。
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公司的“互踢皮球”往往搞得車主“焦頭爛額”,那么車主在投保車險時應怎樣防范這類事件的發生呢?
車輛莫名“裸奔”
江蘇南通的張先生今年7月在某品牌4S店購買了一輛轎車,購車后經該4S店業務員趙某代理,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交強險和商業險,保費總計4000多元。可是,當時趙某只把交強險保單交給了張先生,出于對4S店的信任和投保經驗的缺乏,張先生并未及時索取商業險保單和相關發票。
但此次“十一”黃金周出游期間,張先生的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張先生第一時間通知了保險公司,但卻被告知由于保險公司始終未收到張先生的商業險保費,所以其投保的商業險未生效,而保險公司只能負責交強險范圍內的理賠,無法啟動商業險責任范圍內的理賠。
對于保險公司的回復,作為“新駕駛員”的張先生嚇出了一身冷汗,因為在這兩個月中,其車輛只有交強險,而沒有商業險。“交強險理賠額度有限,所以這兩個月中,我的車輛基本上出于‘裸奔’狀態。”張先生說。
張先生想聯系保險代理人趙某,但趙某電話已經打不通,4S店負責人稱趙某已經辭職,并且保險是業務員個人行為,跟4S店沒有直接聯系,理賠應該找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則認為,當初只收到了張先生的交強險保費,所以只能理賠交強險責任部分。
相關證明“很重要”
對于張先生的遭遇,滬上相關法律人士表示,由于張先生當初并沒有向保險代理人索取發票、商業險保單等相關證明,所以很難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而對于4S店是否要對這件事負責?上述人士認為,保險代理是業務員的個人行為,而且為張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系業務員趙某個人聯系,“所以要追究4S店的責任很難”。
另外,滬上某保險公司業務員衛先生也向記者表示,“目前此類事件還是時有發生的,所以如果投保人選擇了保險代理機構購買保險產品,一定要強化自我保護意識,特別是要謹記不要將保單、身份證和保費輕易交出去。”
“如果確實需要讓保險代理人代繳保費的,投保人也應在繳費后及時向保險公司索取正規發票或付款憑證,發現疑點和問題及時向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進行咨詢,最好‘一手交錢,一手交付款憑證’。”衛先生表示。
據記者了解,根據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以及從業人員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保險金;更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另外,法律界人士也提醒保險公司要加強對保險中介的管理,因為新《保險法》也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并且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