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購房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為丈夫一人,離婚后陶女士在辦理還貸的房屋過戶手續時,卻得不到某銀行的協助,為此,她將該銀行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豐臺區法院以銀行規避風險行為不當,判決其敗訴。
陶女士和付先生2001年結婚,并于次年育有一女。2006年,付先生與銀行簽訂購房借款合同,購得一套房屋,陶女士作為共有人在該借款合同上簽字。2007年,兩人離婚,陶女士母女二人分別得到了該套房屋50%的產權,并確認該房屋銀行貸款由陶女士負責償還。
隨后,陶女士多次要求以她的名義提前還款,銀行方面卻以其不是合同當事人為由拒絕。陶女士只能將錢存入付先生所開的還款賬號還款。今年,陶女士到豐臺區建委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被拒,原因是銀行已在房屋登記系統中申請該房屋的抵押登記,無法調用該房屋登記信息,只有待銀行解除房屋抵押登記申請后,才能重新提出申請。
陶女士與銀行方面多次交涉未果。
現陶女士起訴要求銀行協助辦理提前還清貸款、結清過戶手續,協助領取房產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款合同雖然是銀行與付先生之間簽訂的,但陶女士作為房屋共有人也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確認,同意并接受全部合同條款,因此,陶女士與付先生在借款合同上享有同等的權利、義務。陶女士與付先生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明確約定了該套房屋所有權歸陶女士和女兒共有,以及該房屋銀行貸款由陶女士負責償還,該約定也得到了法院兩審判決的確認,現兩審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應嚴格依照判決執行。銀行方面完全可以生效判決作為依據,接受陶女士提前還款的申請,解除房屋抵押登記,協助陶女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是,銀行方面為躲避麻煩,規避自身風險,無視雙方合同約定,無視客戶陶女士和其女兒的利益,增加其訴累,同時無視兩審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沒有任何理由及依據。
最終,法院支持了陶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銀行協助陶女士辦理提前還清貸款、結清過戶手續,并且協助領取房產證,解除該套房屋的抵押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