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底購買了3張團購電影票,后因故未能使用,今年再次查看時發現已過期,聯系團購網站時對方說票已作廢,不退不補。 后在晚上查閱相關情況,發現國家工商總局于2012年曾經出臺《關于加強網絡團購經營活動管理的意見》,其中明確寫著“團購網站經營者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退貨、退款的相關規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依法擁有的退貨、退款等權利。團購網站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銷售團購商品或服務,不得設定過期未消費預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項只能退回網站賬戶等限制”。 請質量萬里行的工作人員核實情況,懲辦這種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