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4月17日在攜程網為我愛人訂航班號為CZ6162的機票,訂單號:1021272681。票價1464元。當時因考慮每次每次登機前在航空公司的售票處就可以打印行程單,故沒有選擇郵遞發票。 我愛人為確保及時拿到行程單,4月28日在北京西單南方航空公司售票口索要行程單。南航西單售票處說該票需攜程出。后與攜程聯系索要行程單,并表示如不能提供可供報銷的行程單就取消訂單。攜程客服表示可以提供可供報銷的票據(一般情況下就是理解為行程單)并給郵遞,我愛人就提供了郵遞地址,并要求5月4日前寄到成都,以便及時提供當地單位報銷。但等到4日離開成都前一直沒有得到。在多次催促后,于5月5日下午才收到“上海華程西南旅行社”的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統一發票。此票在政府事業單位根本無法報銷走賬。 在與攜程服務電話021-10106666聯系多次,都以所謂“特價機票、旅游套餐”為由拒絕提供行程單。根據新消法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我認為這是攜程一次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因此造成我們個人財務損失。根據新消法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特提出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