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標準與工業研究院2010年12月23日簽署的《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伊朗標準與工業研究院諒解備忘錄》和2011年7月9日簽署的《關于落實<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伊朗標準與工業研究院諒解備忘錄>的行動計劃》(以下簡稱《<中伊諒解備忘錄>行動計劃》),我國檢驗檢疫部門將于2011年12月1日起對中國出口伊朗列入法檢目錄內的工業產品開始實施裝運前檢驗。2012年1月1日起,伊方開始查驗裝運前檢驗證書,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是伊朗進口監管部門查驗放行的必要法律文件。2011年12月1日前從中國啟運出口伊朗的工業產品不受裝運前檢驗和到貨查驗工作的影響。
按《<中伊諒解備忘錄>行動計劃》的要求,中國出口伊朗工業產品裝運前檢驗的內容包括產品的質量、數量、安全、衛生項目檢驗以及監裝等;檢驗的標準是伊朗國家標準,如果伊朗對某類產品沒有標準,檢驗標準為中國國家標準,如果伊朗和中國對某類產品都沒有標準,檢驗標準為相應的國際標準。
伊朗是我國重要的貿易伙伴,2010年中伊雙邊貿易額達293.82億美元,而且增長潛力巨大,兩國領導人提出要在今后幾年將雙邊貿易額提升到1000億美元。加強與伊朗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合作,有助于是保護兩國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進出口商品的質量和安全,促進雙邊貿易發展,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開展裝運前檢驗工作符合兩國利益,有利于樹立中國產品的良好形象。
常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醒廣大出口生產企業、進出口代理商等外貿單位,盡早做好相關準備,配合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做好裝運前檢驗工作,特別是要避免在檢驗初期出現積壓、滯港和退運現象。同時,檢驗檢疫機構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確保相關出口企業及時了解相關政策法規,掌握出口伊朗裝運前檢驗工作的要求內容,做好應對措施,確保產品順利出口。(謝同彬)
謝同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