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11年8月購入上海通用汽車公司雪佛蘭科魯茲自動擋小車一輛,型號SGM7166ATB,車輛識別代號(LSGPC54U88F067675),發動機號碼 (111095258)。于2012年2月初,行駛里程約4400公里時發現故障,故障現象為3檔后無法加速,發動機故障燈亮。故障發生后,開到經銷商貴州通源金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4S店未作任何檢查,僅僅消除故障碼后即讓我把車開走。第二天我即致電上海通用汽車公司,該公司答復要么把車放4S店作詳細檢查,要么再駕駛一段時間觀察。過了一周左右,又發生同樣故障,至4S店后,工作人員記錄故障碼后稱反饋至廠家再處理。后來4S工作人員通知,廠家判斷為變速箱控制模塊故障,同意予以更換。在廠家備件到貨后,我將車開到4S店進行更換,故障仍未解除。在多次進行更換變速箱控制模塊嘗試后,廠家提議打開變速箱進行檢查。3月16日,在本人在場的情況下,4S店人員將變速箱分解,未發現明顯損壞。4S店方檢查結論認為變速箱油內金屬粉末過多,清洗后,4S方重新將變速箱裝回,故障現象仍未解除。 至此,從故障發生至今一月有余,廠家一未能明確故障原因,二不能提出迅速、可靠的解決辦法,已嚴重影響我方車輛的使用需求和正常工作安排。廠家800電話服務態度極其惡劣,只會一直重復“我公司出廠的產品均經過嚴格檢驗”而不提出妥善解決辦法。 照目前的處理狀況,即使將汽車停在4S店修到保修期結束,廠家也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強烈要求國家盡早出臺汽車三包法規條款,對廠家行為進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