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12月6日在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中路161號 大眾汽車服務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購買一輛大眾進口高爾夫旅行款轎車。 2012年1月14日因交通事故造成右反光鏡底座以及外殼損傷,但鏡片未受損,反光鏡仍具備原有功能(反光鏡、加熱、下翻)。 當日到豐臺區南四環中路161號 大眾汽車服務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定損。定損員在該公司系統中輸入我購買的轎車車架號后,告知無法確認這輛轎車的右反光鏡型號。聲稱有12種反光鏡與之對應。她也無法判定到底是哪款型號。需要拆解車輛右前門和右反光鏡進行確認型號。經協商不拆解右前門,維修工程師拿下右反光鏡外殼與該4S店庫房進行辨別,維修工程師同我們進行了反復確認該右反光鏡功能后,進行確認訂貨。 2012年3月10日在大眾汽車服務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4S店進行車輛首保時,詢問工作人員得知,車輛右反光鏡的外殼已經到貨,還需要耐心等待底座。 2012年3月25日大眾汽車服務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電話告知我可以進行車輛右反光鏡的維修。我當時同定損員苑新定下3月29日進行車輛維修工作。 2012年3月30日提出車輛后發現右反光鏡無倒車下翻功能。詢問工作人員苑新后,被告知,因為不拆卸右反光鏡。造成功能缺失屬于我們的責任。 我們是商品購買者,對于商品型號以及相關配置型號不甚了解。商家應該在維修后對相關功能進行測試后交付。但該商家并未對維修商品進行相關功能驗收。現要求該商家給予車輛右反光鏡倒車下翻功能不能使用的合理解釋以及功能的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