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日訂標致408口頭約定要6月份的車,交2000元訂金6/25日通知車到了,驗車時發現車是二月份的,但4s的人說當時承諾的是六月份到店的車.當時放棄收車.后4s同意更換新車.中間多次聯系,一直未能拿到新車,在7/27當地消協同到4s,調解無果,既不退訂金,也不同意給新車.消協及4s都說只能通過司法解決.后經人提醒,4s的合同上的訂金的訂字不具備罰金的性質,就算無前面的問題只是不買了,訂金也要退.再次聯絡消協,告知經協調可以退錢了.到現在連續跑了兩次都以總經理不再無人簽字為由,錢還是沒能退回. 因認識的人有在3月分買到同款車的生產日期晚與4s銷售給我的車,懷疑車本來就在4s或在其它店調的.所以在過程中有打東風標志總部的投訴電話,要求幫忙查此家4s店是否在6/24日訂了408 1.6的自動檔,6/25到店,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