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風雪鐵龍世嘉前擋風玻璃下口膠條開裂,去4s店說是沒有我3萬公里的質保記錄,(車剛過3萬公里)不給修。打售后電話說我沒按時保養放棄了質保權利。當時買車你為什么不先把這條和我講清楚,提了車才給本質保手冊,而且這分明是霸王條款,我沒按時做保養,你手冊上的保養內容有和擋風玻璃掉膠有關的保養內容嗎?我沒按時保養造成的故障你可以不負責,這么明顯的設計缺陷你憑什么不負責。而且你憑質保手冊上一句話根本就是單方霸王條款。第一買車簽定購車合同時你根本沒給我看這玩意,我沒機會也沒能力拒絕你的條款。第二即使購車前你給我看了,這么重要的條款你為什么不注明也不向我講解,故意藏在那么厚本書的中間。做了這么多次保養也沒人提醒我你該按時做保養,否則所有質保自動放棄。更不要說你這條款根本就不公平,沒按你的建議做保養造成的問題可以鑒定,我可以自己負責。憑什么就要放棄我所有權利。 如果因為消費者的不當保養和維修造成車輛故障,生產廠家自然無需對此承擔保修責任。但是,有些故障是因車輛本身存在的質量瑕疵或缺陷造成的,與消費者的另行保養和維修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汽車生產廠家對其售出的汽車的保修義務,不因消費者是否在其指定的地方進行維修而改變,除非汽車廠家能夠證明車輛故障是因消費者保養或維修不當所造成的,否則就應該承擔保修義務。汽車生產廠家僅僅因為消費者未在其指定的特約維修店進行維修或保養,就不問緣由,一概拒絕承擔免費保修的義務,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該條款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應屬無效。汽車生產廠家這樣的做法無疑是憑借其強勢地位,將自身應承擔的保修義務轉嫁給消費者,因此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