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是2011年4月購買于延安西路利星奔馳4S店。在2011年9月開始陸續有燈泡需要更換,車輛開門鎖,需要更換,車輛玻璃窗升降機需要維修。因為是新車我提出索賠,廠商以使用不當為由拒絕索賠,多次溝通最終得到維修,但是燈泡的更換需要自己出錢。 在2012年初4月左右,燈泡又壞了,燈泡是內部損害并非外力影響,廠商告知屬于損耗品不予索賠,但是也最起碼告知燈泡有個使用期限吧,2年不到換3次燈泡也實在不能理解這個是什么質量。在2012年的5月提出投訴后一直到現在向總公司聞訊的時候也沒給答復。 2012年10月中旬在路上停車熄火辦事后無法發動,找來幫電師傅幫電繼續使用2天后同樣事情又發生幫電后直接送到4S店,被告知電瓶無法充電,因2年質保期內提出質保要求。但是奔馳公司給予客戶使用不當為由拒絕索賠,當時我就詢問如何使用不當便沒有下文。 事隔1周客服來電,說明是我在車輛熄火后聽音樂造成使用不當。當時我的想法,在使用說明和銷售告誡中都沒有提到過車熄火后不能聽音樂,而奔馳就以單方面說使用不當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然后我在2012年11月,2012年1月、2月、3月提出過多次投訴(奔馳都有投訴記錄),但是沒收到過奔馳任何的投訴回訪或者處理意見。至3月14日我再次投訴。對于奔馳公司的不履行合同,對于客戶投訴采取不理睬等做法,我提出要求退車退還買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