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7日早晨本人在許昌新紀元4S店處購置一輛別克SGM7243ATA轎車,價格為272900元,承諾質保期為兩年。2012年6月11日,兒子的朋友開車從江蘇老家到鎮上辦事,車子剛開了200米左右,突然發現車前邊冒煙了,當時兒子急忙打開引擎蓋子,發現著火了并且火燃燒的很快,司機和村里的鄰居都幫助救火,最后將火撲滅了,但是汽車損壞的很嚴重,基本上報廢了,隨后司機撥打了110,經消防部門和公安部門認定屬于汽車自燃。按照雙方的買賣協議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汽車在質保期內自燃屬于產品質量問題,生產廠家和經銷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我們多次找許昌4S店協商,均找借口推脫責任,遲遲不予解決,至今為止已9個月零4天時間,自燃車輛仍在4S店院內停放。我們強烈要求上海通用公司做出合理的回應并承擔汽車在質保期內正常使用下發生的汽車自燃事故所造成的車輛損失,維護客戶的正當權益。 懇請315幫忙解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