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底,我開車輛(長安4500)去安徽亳州辦事,車輛發動機出現問題,無法駕駛,后在所投訴企業對發動機進行大修,修理完畢后我支付所有費用5770元(其中含我更換的離合器總成費用)當時承諾發動機保修一年或2萬公里,我將車輛開回新鄉后(亳州-新鄉300公里)發動機再次損壞,無法正常行駛,后與被投訴企業(以下簡稱亳州)進行溝通,亳州方面聯系新鄉長安4s店對我車輛進行維修。在修理過程中,新鄉這邊告知我發動機罐體及缸蓋及其他附屬配件無法在使用,需要更換新的,我當時和亳州方面電話聯系,亳州方面同意進行更換,正月初七新鄉4s店通知我車輛修理完畢,要求我支付全部修理費用后提車。我馬上與亳州方面取得聯系,要求對方將其所應該支付的費用打過來,亳州方面卻要求我將更換的所有配件給他們發過去,他們需要鑒定、上報。我同意了亳州方面提出的任何條件并給予積極配合,可亳州方面卻以各種理由一拖再拖,致使我車輛在新鄉4s點停放倆個月時間無法提車。后我與亳州及長安總部取得聯系,亳州方面同意打過來部分款項,缸蓋及缸體費用他們說簽訂后沒有問題不需更換為借口拒絕支付,我也多次撥打長安總部電話4008840066進行投訴及溝通,可得到的結果令我非常失望。 我希望亳州方面盡快將所應支付的費用馬上支付,另外由于亳州方面拖延我時間,我不能提車,所產生的間接費用(我是做生意的,出外辦事打車、租車送貨等費用)6000元,由亳州方面合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