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3日,于長安福特北京北方長福4S店訂購福特2012款福克斯自動擋兩廂車一輛,訂車單注明5月31日前提車。 期間多次資訊4S店,得到的結果均為“還沒訂上”。 實際上按正常流程,交完定金確定訂單后,次日4S店即可在廠商處提交訂單并參與排產。長安福特北京北方長福4S店,因本人的訂單優惠幅度較大,且不包含店內四千多元的裝飾包,以至于本單利潤微薄,故遲遲不予提交廠商訂車。 在此背景下,4S店始終以沒有訂上車為唯一解釋理由,白白耽誤本人近兩個月時間。要知道,在北京搖號購車的政策下,中簽后的時間是多么寶貴。 訴求: 5月31日,即訂車單上的提車期限到來之時,如果長安福特北京北方長福4S店仍不能交車,本訂單終止,并要求長安福特北京北方長福4S店返還本人雙倍訂車款作為賠償金,即6000元。 同時,本人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諸如“x天之內交車”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