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4日在洪都南大道華美店購買的汽車,行駛大約二萬多公里。一直都在4S店中保養,沒有加裝任何裝置,2013年3月5日還在四S店中做過第四次保養,2013年5月25日晚九點四十分左右,汽車在沒有發生任何征兆的情況下,突然在駕駛中聞到臭味,就緊急掛檔,拉手剎,人員全部下車檢查,發現車頭的右保險杠里發現明火。因為車上并沒有配備滅火器,及時報119火警,并且向附近車輛求助。但因火勢過大,兩個滅火器只是減緩火勢,直等到119部門趕到再把火熄滅。現與四S店交涉,4S店給出廠家的結果有二條不受理此事件,一。車輛已過質保期二。廠家并沒有在第一現場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