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于2011年3月在廣州市大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白云大道北1395號總店購買一輛一汽大眾新寶來1.6L自動舒適版,購車價為115000元。 2013年3月8日,該車發生自燃,經公安部門調查已排除人為縱火、易燃易爆品、改裝加裝等引起火災,可認定為自燃。經一汽廠家質量與客戶保護部技術人員和經銷商廣州大吉客服人員現場勘查后也當面表明是發動機噴油嘴有問題。廠家拒絕理賠的理由是車主未按保養手冊進行整萬公里保養,但該車一直都有正常保養,如3800公里時做了磨合期保養,10000公里時做了保養,13500公里時做了保養,19000公里時做了保養,27000公里時做了保養,32000公里時做了保養,37000公里時做了保養。經銷商廣州大吉客服總監也當面表過態說保養跟汽車質量無決然關系。40000公里還沒到,車子就發生自燃了,距離購車時間才2年。 經本人屢次交涉,廠家和經銷商至今仍推卸責任,請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主持公道,維護消費者應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