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宏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宏發英樹小區,合同交房日期為2011-10-31日,但開發商在2011-12-12日確定為交房日。一房時,由物業代為辦理交房手續。業主要求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表》,物業說有但在開發房手中,并給業主手寫了一張欠條。但時至今日也沒有提供出《竣工驗收備案表》,業主多次找到物業公司,但物業劉經理就是不理,坦到今日也不知道是否已經取得了。業主也通過不同方式知道了開發商在2011-12-12日并沒有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 現在問題有三個, 一是開發商違規交房;二是開發商沒有承擔晚交房的違紀罰金(實際晚交房日期應從2011-10-31日開始至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后重新設定的交房日期為止);三是2011-12-12日交房,為何供暖收費從2011-12-1日收取,多收了業主12天的采暖費(如交房不合法,則開發商應全額承擔采暖費用)。 3.15在行動,政府真為能為百姓作主嗎?看政府的實際行為吧。對沈陽宏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曝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