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本人與上海納新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共和新路2203弄10號301室的室內裝潢合同。 該裝潢公司已經于2013年2月到該房屋進行了實地測量,2013年3月13日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本人進行了實際測量,發現 1)墻、頂粉刷、涂料面積虛高約35平方米,材料及人工費合計虛高2500元。 2)材料含混,他們說用的801膠水,但801膠水品種多,價格差異大,該公司故意含混。 鑒于此,本人認為該公司沒有誠信,故意虛報、刻意混淆材料型號規格,要求退回定金2000元并解除合同。
2013年3月13日,本人與上海納新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共和新路2203弄10號301室的室內裝潢合同。 該裝潢公司已經于2013年2月到該房屋進行了實地測量,2013年3月13日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本人進行了實際測量,發現 1)墻、頂粉刷、涂料面積虛高約35平方米,材料及人工費合計虛高2500元。 2)材料含混,他們說用的801膠水,但801膠水品種多,價格差異大,該公司故意含混。 鑒于此,本人認為該公司沒有誠信,故意虛報、刻意混淆材料型號規格,要求退回定金2000元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