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20在東莞美樂樂家具購買總價19559元的家具,另加配送費¥421元,當時即刷卡付全款并簽訂了協議。而貨是2013-4-20送貨達香港住所,當時送貨員將十多包貨品(放在地下)就走了,末將貨品搬到樓上及安裝好,同時亦未要求本人拆包裝清點貨品及簽收。只見包裝上有“美樂樂家具”字樣,內里是什么東西及物品質如何都不知道。 后經多次聯系,銷售員尚先生居然說什么都不包,協議只是形式,他們就不管了。聯絡其公司電話找負責人,接電話的那些店員也堅持只讓聯系當時的銷售尚先生解決問題。后來在美樂樂的網上聯系四川總部的客服,也只說將本人反映的情況轉回給東莞核實后再由東莞答復本人;電話聯系總部的400電話也是同樣的回復。 因當時購貨及協議都清楚幫助包送至三樓及安裝好才簽字付款,而且又另付了配送費,為何簽協議時答應"送貨上門并負責安裝",付了款就把貨品放在門口就算?協議是在店里由美樂樂東莞店打印出來給本人簽名的,有蓋“東莞市寮步千維家具經營部”的公章。 請協助我買家的消費者權益。附件協議共5張掃描件,第1張上半部分用復印件,將本人信息抹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