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東莞市保利紅珊瑚商品房銷售合同設置不平等條款并脅迫購房者簽訂的控訴 4月12日在參觀了保利地產位于松山湖工業北路的“保利紅珊瑚”商品房后,交了兩萬定金并簽了認購書,簽訂后在4月20日約定日期前往簽署正式合同,當天,銷售人員第一次出示了正式合同及附帶的裝修協議,但因對其裝修協議中對所使用裝修材料籠統的表述為“名牌”、“高級”等文字表示不認同,購房者要求其指定具體的品牌,但遭到銷售方拒絕,并告訴購房者如果不接收此協議條款將不返還定金。 在保利所提供的認購書中未提及“裝修協議”也從未出示給購房者,因此我認為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明確使用的品牌(或說明使用材料的價格區間),如果不能達成一致無法簽訂合同,責任過錯不應歸咎于消費者,故應退回我之前所交納的定金,因我國《合同法》及高級法院所發布的《關于處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的若干解釋》中均說明:因合同條款未能達成一致的,開發商應退回定金。不適用定金罰則。 在同保利銷售方的多次交涉中,其言語中多次提及“保利為央企”、“退定金沒那么容易”、“找關系去退”等等話語暗示購房者追回定金的難度,我們對此表示非常氣憤,不知道是開發商原因,還是代理銷售公司的責任,總之我們到現在也沒有見到開發商,因此請有關部門協助我們盡快處理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