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兩個人在分鐘寺村租住了四五個月,2月28號房租到期后,我們就打算退租了,提前七八天告訴了房東,正好還有半個月就要停止供暖了,根據以往租房的經驗,多交的暖氣費估計是不給退的,我們也沒有打算要,誰知退押金時出問題了(200塊錢押金),房東說我們只交了三個月暖氣費,當時我一算,一共住了三個月的暖氣房了,也對著呢,我以為就是交了三個月的暖氣費(暖氣費一月一交,一月200塊),沒有多想,扣除最后半個多月的暖氣費,押金最后退給了我60塊錢,我就走了,正等公交車時,我一想不對,11月15之前就交過一次,11月29號,之后的每月29號我們都會交200的暖氣費,我們應該是交了四個月的暖氣費,我就又回去找房東了,說了一下這個事,但房東一直咬定我就是交了三個月,其實這個時候我有一個失誤,每次交房租,暖氣費什么都是會給開收據的(正規的收據單子,一式幾聯的那種),但當時我沒有想到這個,所有收據都在我們住的房間的抽屜里呢,等我走到公交車站盤感覺不對又找房東時,房東說已經把房間給收拾好了,收據什么的都給扔了,我說能不能看看給我們開的收據在這留下原單呢,房東說早就扔了,只保留三個月,我感覺他們就是在說瞎話,我們這才剛要搬走,原單就沒有了,那要是我們不搬走,出現了問題,想對一下以往的收據,房東又會怎么說,最后的結果是,不管我們怎么說,房東只是那樣認他的理,我們只能認了,因為我們是被動的,損失140塊錢。 事不大,涉及的錢也不多,但這體現出來的又是什么? 我們是外地來京工作的租房客,跟房東出現的類似的情況也有幾次了,一次因為不給退門禁卡,那我給了還在那住的同學,但我剛開那房東就把卡給注銷了,損失了50塊,再一次,我用電很少的,我預交了50塊,有一次電費結算時,房東說我已欠繳20塊,以我之前的用電情況來看,我預交的50根本就用不完,這樣倒好,我倒貼了20塊又。第三次就我上面敘述的情況了。為什么北京的房東都會在這點小錢上使小聰明,給北京人臉上抹黑,我是不是在無理取鬧,我申訴情況的這個平臺,我希望您能調查取證,我愿意全力配合。 為什么這樣的情況總會出現在我們租房客的身上,我想與我同等遭遇的租房客不在少數,事情雖然很小,但我想這折射出來一系列的問題,出了事情,我們可以維權嗎,如何能更好的完善房東與租房客的權利和內務,這個問題我想應該有個很明確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