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年前買了奧北的房子,5月份預售證下來后通知我辦貸款,當時5月11號簽了購房合同和中信銀行的貸款協議,可是兩個月一直沒有消息,7月13號銀行打電話告訴我貸款5月30號已經審批通過,當時的審批意見是:同意利率下浮10%放款。但是由于我的房子一直沒有備案,所以銀行一直沒有辦法放款,銀行在7月11號才收到備案信息,可是這時候銀行政策變了,不能按當時約定的9折利率放款了,讓我回去重新簽一個基準利率的借款合同,才能放款。回頭我就找開發商理論,為什么兩個月的時間才備案,開發商給我的說法是因為你當時買的特價房,中間的差價比較大,所以房管局不好備案。可是跟我同一批辦貸款的,也是相同的價錢,人家31號就放款了,作為購房人對這些信息都沒有知情權,之后咨詢了一個律師朋友,告訴我說,開發商有責任和義務及時辦理房產備案,如果由于開發商原因造成的利率損失可以找開發商追償。但是開發商拒絕承擔責任,一直拿我的房價說事,我就納悶了,你賣多少錢我買多少錢,并不是通過什么特殊途徑得到的,現在又讓我趕緊回去重新簽建行的貸款,告訴我建行是9折優惠,然后我趕緊回去簽建行,可是到了才知道建行政策是95折優惠,無奈我一千多公里跑回去只好硬著頭皮簽了,現在我很郁悶,老百姓辛辛苦苦買房不容易,這個損失對于我個人來說是個很大的負擔,請問有沒有專業人士幫我解答這樣的問題到底應該誰負責任,是我自認倒霉?還是應該找開發商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