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5日,我們與北京大興區安易居房地產經紀公司第一分公司,簽訂合同,租住大興區車站北里甲38號4單元602室正規次臥一間,租期為一年,6月25日簽訂合同之日即交押金850元,并交納第一季度房租2550元,同時約定好以后每季度交付租金的時間。 我們于2013年8月24日剛剛繳納第二季度的租金2550元,但在9月16日下午,突然接到中介電話,說房子不租了,要我們立即搬出,理由是房東把房子賣了,不在租了。 我們投訴的是,我們合同于6月25日開始,剛過去一個季度,而且在繳納第二季度房租之時,中介未及時提醒,而且房東和中介都違反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我們要求的是:買賣不破租賃,要求繼續租住房屋。 (相應合同和收據等資料,已上傳至tousu@315online.com 的郵箱中,請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