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2月10日購買乳山市新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銀灘分公司位于銀灘海洋國際小區(qū)第2棟3207號房。至2012年5月已經按要求交齊26264300元房款。根據購房合同,應在2013年7月1日前交房。逾期不交房逾期30日后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賣房者收到購房人解除合同通知后30日內應將購房款全額及5的違約金退還購房人。我在2013年8月10日到該小區(qū)看到的是房屋內外一片狼藉,到處堆滿各種材料。與交房辦公室負責人交談時,對方聲稱房屋未完工暫無房可交,要到10月左右。我先后通過特快專遞及親自向他們遞交了解除購房合同要求退款。對方不予理睬。聲稱不可能退還房款。萬般無賴,特此提出投訴。購房合同的法律尊嚴蕩然無存。致禮。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