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于2010年12月14日買受方與賣售方簽定購房合同,購買貴陽市云巖區市北路148號保利云山國際小區9號樓1單元25層5號房。合同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2年10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為條件,并符合購房合同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買受方于2012年12月被通知可以收房,在收房過程中發現該房屋存在質量問題:1、主臥室墻面與地板均不平整:墻面整體呈凹陷狀,最深處≥30mm,底板沿墻面凹陷部位突出,無法將床、衣柜等家具水平放置;2、次臥外墻防水失效,墻體有外水內滲現象。當時賣售方承諾將對不合格部位立即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后再交付買受方使用。 時至今日2014年2月28日,以上所述房屋質量問題尚未完全解決,在此過程當中,買受方多次前往該商品房查看維修情況,不但不合格部位尚未得到維修,該房屋還出現其他問題,(比如廚房煙道開裂等)。 買受方多次催促賣售方盡快維修,賣售方卻置之不理,沒有按照當日承諾立即維修直至房屋達到國家使用標準。 賣售方這種對所賣商品存在質量問題,不但不正視解決,反而只采取敷衍了事的態度導致買受方至此無法使用該商品,且只能另租房生活,給買受方的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