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購買“光山縣金凱帝城市廣場”商品房開發商欺詐購房者的材料 2013年11月9日,我購買光山縣金凱帝城市廣場商品房一套,已經簽訂購房協議(有原件),交預付款近23萬, 2014年1月開發商要求簽訂購房合同,拿到購房合同(此合同開發商未與購買人協商已經填寫)后發現,購買合同與購房協議差異很大,我找開發商理論,最后售樓部經理(非售樓人員)說:合同已經填寫了,一個字也不會更改,你愛簽字不簽字,反正你們也交了錢,在多次理論無果的情況下,我和家人及其親戚都義憤填膺,多次要求集體上訪,被我攔下,我希望能通過合法解決,現將購房協議與買賣合同中的差異羅列如下(共六條): 1、 購房協議上房號為:1301 買賣合同上房號為:1304 (開發商給我的答復是:不會更改。我的要求是:按照購房協議上要求,不得更改房號,我堅持房號為1301) 2、 購房協議上要求:此房按套計價,一房一價。 買賣合同上:按照建筑面積127.53平方米(此為房管局測得面積)計算價格。 (開發商給我的答復是:他們只會按照房管局測得面積計算價格。我的要求是:按照購房協議上要求按套計算價格。 3、 開發商:堅持擁有樓宇屋頂、外墻的使用權歸 購買人:屋頂外墻的使用權按照法律規定應歸業主 4、 關于購房合同中第十五條(約定第二款)的異議: 開發商約定1%,我要求約定改為10%。(因為此條款對開發商起督促作用,只要開發商不違約,此條款就沒有實際意義;開發商履行該條款也可證明其手術齊全,1%起不到約束作用)。 5、 購房協議與買賣合同都系開發商提供及填寫,出現較大差異,責任在開發商,相關約定時間應該另行協商或者順延。 6、 關于物業應明確規定,未取的房屋鑰匙之前不得收取任何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費及相關費用應該與業主協商。 其它資料發送到你們郵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