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于2012年9月27日到中國電信吉林市解放北路營業廳(解放大路德威御園正門旁)預存了1899元話費,參加被投訴人推出的存話費贈手機活動。然而之后的2012年10-11月短短兩個月時間,被投訴人中國電信吉林分公司連續三次在沒有告知投訴人的情況下中斷、停止投訴人的電話和寬帶服務。在與被投訴人交涉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同時還存在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投訴人多次向其反映問題,但其以種種借口推拖,投訴人反映的問題一直得不到合理的解決和滿意的答復。最后連電話也不接聽。被投訴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其對用戶的承諾,嚴重侵害了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事實與理由: 1、被投訴人嚴重違反雙方合同的約定,及國家規定的通信服務質量標準。嚴重侵害了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被投訴人在為投訴人開通電信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2012年10—11月),連續三次在沒有告知投訴人的情況下中斷、停止投訴人的電話和寬帶服務,并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話費詳細清單,連基本賬單都不向投訴人提供,后來被投訴人也發現話費存在問題,答應向有關部門反映,處理完回饋投訴人,然而至今沒有下文。 2、被投訴人欺詐、誤導消費者,使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被投訴人推出的存話費贈手機活動,承諾預存1899元話費,贈送2部4寸大屏智能機,8M光纖寬帶3年免費。每月2部手機共消費79元即可,可享受全國通話660分鐘,全國接聽免費。超出部份0.15元/分鐘。每月贈送120M上網流量。而被投訴人為投訴人辦理的業務登記單上卻沒有對資費標準、計費原則及批準文號等進行詳細的說明。而且在與被投訴人簽的《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移動業務租機協議書》上確寫月最低消費129元。投訴人對此提出疑問,被投訴人的服務人員說,你只要每個月消費79元就行了,另50元公司每月初返給用戶,登記單只是開通電話,寬帶以及親情號碼業務。在后來得知,其所謂的公司每月返的50元,是用我預存的1899元逐月返還,而不是通常理解的電信公司贈送。實際上該項服務最低消費129元。而且被投訴人對寬帶也沒有依其承諾實行免費贈送,而是按日計時收費,造成每月投訴人實際需要支付209元費用,與被投訴人在活動辦理時承諾的每月只需79元相差很大。后來被投訴人又說每月將扣掉的80元寬帶費用每月月初以補償方式返還投訴人。然而這并不能改變投訴人每月需支付209元的事實。即便如此,表面上“錢”又返還給消費者,實際上擅自設置了消費者每月都要先行支付費用的附加條件(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這與通常意義的免費贈送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且被投訴人在簽約時并沒有告訴消費者。上述可見,被投訴人嚴重的侵犯了投訴人合法權益。(“每月將扣掉的80元寬帶費用每月月初返還”還只是被投訴人服務人員口頭辯解,并沒有給消費者提供詳單以及任何有效力證明。) 3、被投訴人對寬帶和電話擅自進行了綁定服務。 投訴人在與被投訴人交涉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擅自對寬帶和電話進行了綁定,一旦發生欠費同時中斷寬帶和電話的網絡服務。被投訴人在沒有告知投訴人的情況下,擅自對寬帶和電話進行了綁定,被投訴人的做法違反了相關法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