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訴單位:中江縣電信局,法人代表及電話,現在不知。 投訴事由:多次欺詐消費。 請示事項:請按2011年投訴一、二項處理。 事實和理由:投訴人投訴請求后,由于當時沒有急時解決信號問題,也沒有接受投訴人的請求辦理,而是說用多少繳多少。后來投訴人不知他們以什么流量計算。投訴人不懂,由于信號不好就很少使用。今年被訴單位安裝了信號接收器,有信號了,可投訴人才發現,使用費用特別驚人的貴。而被訴單位還多次停機,使需要時無法正常使用。就拿本次停機來說吧,投訴人在本月20日繳費50元,26日使用無法開機,27日使用又以所謂的“套餐外”時長四個多小時用費30元,29日使用約四個小時費用30元,后用四個多小時現還不知多少,今日就又停機無法使用。被訴單位多次欺詐消費者,請求消協按投訴人請求和前次請求一并處理為謝。 注:附2011年4月21日投訴書一份。 請求事項: 1、對被訴人故意多次停機造成的后果負全部責任; 2、對投訴人地處邊遠山區,信號接收差給予急時解決。 事實和理由: 投訴人于去年2月經原通山電信收費員陳朝榮口頭協議購置該公司無線電腦上網卡,約定說每月交費100元,使用時長為200小時,使用不完不退,超出部分另付,這樣一個極不合理的協議,投訴人也只有默認和接受。可傷腦筋的事不斷發生,因投訴人住邊遠山區和農村在屋內沒信號,只能在屋外,下雨天好上網外面無法使用,只有干著急投訴人只好認了。 最頭疼的就是被訴單位任意故意停機,平時每月1、2號沒有交費停機多次我無話說,特別是去年國慶從9月24日我并不欠費的情況下停機。于10月2日來城找該公司也沒說出原因就又開機了。第二次就是今年元月我去云南因外地使用了一下回到家就又停機,投訴人因臘月天寒地凍身體有病,好一點和氣溫暖和一點就四處查找原因,說欠費又說不明理由,于3月7日投訴人進城找營業廳將使用費用話費清單從2月打出來,結果說只能從9月份打,前面的不能打。投訴人拿著清單找營業員解釋,她解釋不明,投訴人請求找經理,經理解釋說我外地用費要額外交費,本地網卡只能本地使用,投訴人認為“本人交費一個網卡不管在內地和外地,在不超出使用費用的情況之下就不應另外交費。”經理查看了本人的使用情況還建議改用每月按50元交費就夠用了。可回家后于3月18日開機認無信號才電話聯系被訴人吵鬧后才開機,并答復給兩個月不交費。由于農村近期農活忙,很少使用,于4月17日開機又停了(不知停了多久)。19日再次使用認然停機。無奈投訴人只好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本人上網都是在當地黨政少數人違法逼使使用網絡的,而開通的是官方網站,在去年國慶,今年春節和人大、政協兩會期間的重大節日和政治活動期間無任何正當理由停機給投訴人造成的重大經濟的、精神的、政治的損失是無法用經濟來衡量賠償!而投訴人因上述原因實際含買卡費共交費1500余元,而實際使用不到400元。這都不說,最可腦的就是多次無故停機! 因此請求: 1、從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