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08年7月辦理1590488****的移動卡號之后,一直以來感覺手機費用消費比較快,從2008年底至2013年以來,多次咨詢10086人口,詢問手機帳單使用的套餐是否有本人未開通而附加的收費業務,每次咨詢結果都是使用套餐情況正常,無其它增值業務開通。然而,2013年11月5日,晚20:00分許,本人到中國移動內蒙古官方網站查閱話費詳單后,竟然發現手機被莫名“詐騙”扣費,于是馬上通過10086人工臺進行投訴,第二天之后10086短信通知返還(稱退費補繳)了33.00元話費,怒火中燒!怒火中燒!本人自2008年7月至2013年11月初期間總計44個月,按每月被扣30元計算,這段時間共被扣1320元,需雙倍返還本人2640元,這期中還未算受到“詐騙”的相關補償費用。 目前,通過本人一系列投訴,近6個月的被“詐騙”話費得到了返還,但這44個月來被中國移動“詐騙”的手機話費,中國移動內蒙古分公司以網上只能查到6個月內的消費記錄為由不予退費、不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中國移動內蒙古分公司扣除本人手機費用時顯然違背了做為消費者的知悉權、告知權、公平交易權等權益,符合此法律條文! 根據此“詐騙”情形,民事權利的追訴時效為二年,這二年的計算為本人應當知道中國移動損害本人民事權益時計算。前文中,本人2008年7月辦卡以來被莫名強制情況下,從未主動操作前提下,并且從未告知本人的情形下,強制“詐騙”。本人要求按每月被扣平均話費30元計算,這段時間共被扣1320元,需雙倍返還本人金額2640元,這期中還應補償本人受到“詐騙”,給予相關補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本人做為法律地位中的弱者,中國移動如有不同意本人所述的事實,應承擔“舉證責任”。在了解身邊朋友100余人當中,被調查的人員全部存在初強制“詐騙”消費,100%的違法情形可見中國移動內蒙古分公司是何等的“吸金”組織。類似這種情況本人只是其中之一,而這樣被中國移動“詐騙”錢財的行徑絕不止本人一個! "鐵肩擔道義,辣手著文章。"望平補本人之精神、錢財之創傷,主持國家公平、正義之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