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正在打理被水泡了的地板。
惹禍的凈水機。
凈水機成了灑水機
為了提高生活質量,家住哈爾濱愛建小區的張先生于2005年末在哈爾濱紅旗家具城開能凈水設備總廠,購買了一臺上海奔泰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下簡稱奔泰公司)生產的家庭中央凈水機。初用時,張先生一家人感覺很有面子,有客上門就美滋滋地向其介紹使用凈水機的好處。更實質性的變化是,家里生活用水尤其是飲用水的質量也得到了明顯提高。
可惜好景不長。2006年6月的一天,這臺凈水機的上蓋突然開裂漏水,幸好當時家中有人,發現及時,沒有造成什么損失。
后來,張先生找到了哈爾濱紅旗家具城開能凈水設備總廠,廠家上門為他更換了一臺新的凈水機。
可是,漏水的情況還是發生了。
今年7月的一天,張先生夫妻倆晚上回家,一打開屋門,眼前的情景讓他們大吃一驚:屋里的地上到處都是積水。經張先生細心檢查,原來新換的凈水機“老毛病又犯了”,上蓋又裂開了,水就是從裂開的地方流出來的。
這次就沒有上次那么幸運了,由于家中無人,漏水時間較長,屋里的地板、地棱、地毯都泡在了水里,墻面有的地方也被泡。張先生還發現,放在陽臺上的幾雙鞋子和幾個準備送禮的禮品盒也都被淹。
第二天,被淹的地板開始變形,大理石臺也變得松動起來。樓下的鄰居此時也找上門來,原來水已經滲到了樓下,鄰居家也跟著遭了殃。
一連串問題接踵而至,被泡的墻面起皮,鞋子變型,地毯生蟲……
張先生覺得很納悶,如果說第一次凈水機出現這種情況實屬偶然,那么新換的凈水機為何還會犯老毛病?張先生對凈水機的質量產生了懷疑。
張先生再次找到哈爾濱紅旗家具城開能凈水設備總廠。他們告訴張先生,這種凈水機已經上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險公司會賠償張先生的損失。
接下來,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來到張先生家,統計此次漏水給張先生家帶來的損失。幾天后,保險公司給出了一個定損意見,同意賠償19130元給張先生。
保險賠償額存爭議
8月31日,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發到哈市的一份傳真上,記者看到,這份傳真上顯示受損的還不僅僅哈市一家,還有四川成都的兩位用戶。可見,發生在哈市張先生家里凈水機漏水情況并非個別現象。
傳真來的方案里只對地板和地棱以及樓下住戶的頂棚進行了賠償,其他被淹物品并沒有計算在內。而且,地板和地棱的面積及價格都與實際存在較大出入。
這份傳真同時還附有一份《協議書》,里面寫著:“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產品責任保險理賠及財產損失補償事宜達成共識……雙方充分理解,乙方對甲方因產品責任給乙方造成的財產損失所表示的歉意及給予的經濟補償表示接受。同時乙方同意獲得本次經濟補償后,不再對甲方提出任何其他賠償要求。”
《協議書》中的內容,讓張先生感到十分不理解。他說,這明顯是一廂情愿的說法,尤其是其中“因產品責任給乙方造成的財產損失所表示的歉意及給予的經濟補償”,他不能理解也無法接受。張先生認為,他要求的是“賠償”而非“補償”,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
張先生列出一個損失明細,認為對被淹物品都應該進行賠償。根據張先生的計算,他應該得到賠償款54446元。
張先生認為,這個要求已經是最低標準了,因為這里并沒有包括其他損失:地板下的電線、家具、壁紙及門框架的損失;重新更換的裝飾材料含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房屋暫時不能居住,要租住房屋的花費;另外,張先生的妻子已經懷有身孕,這次事件折騰得夫妻倆身心疲憊,帶來的精神傷害更是無法計算的。
就這樣,雙方各有說法,一直僵持不下。張先生表示,他一定要討個說法,如有必要將采取法律手段來解決此事。
除了解決自己的問題外,張先生的腦海中還有一連串疑問:為何他用過的兩臺凈水機都犯同一個毛病?是去年廠家為他更換時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還是這種奔泰凈水機天生有這個缺陷?如果是“先天不足”,那么會不會給其他家庭帶來麻煩?廠家又為什么不愿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對問題凈水機進行召回呢?
就此事,記者采訪了奔泰公司負責用戶賠償的周主任,周主任表示,賠償的額度是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做的。當記者問及事故的原因,周主任認為,從全國范圍來看,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由于用戶使用不當造成的;二是產品本身的問題。哈爾濱張先生的凈水機存在設計缺陷,公司在2006年就給各地的代理商發通知召回了,哈爾濱的代理商由于工作銜接問題沒有召回。
隨后,記者和哈爾濱的代理商王經理取得聯系,王經理說自己是2006年11月末接手的,從來沒聽說過召回的事情。
記者隨后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的劉先生取得聯系。劉先生說,上海分公司委托他們負責勘察現場,測量地板面積,拍照片等工作,價格是上海分公司定的,按理說應該對用戶的這些損失進行賠償,但是保險公司的賠償不能超過投保的最高上限,如果超過了,就應該由廠家彌補。廠家只是讓保險公司賠付是不對的,應該承擔起廠方該承擔的責任。
責任保險誰該承擔
就此事記者咨詢了消費者協會及法律界人士。據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章“生產、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中第二十六條規定:產品質量應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應當符合該標準;第四章“損害賠償”中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四條等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說,奔泰凈水機的生產廠家應當對張先生進行賠償。另外,按《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廠家同樣應對消費者的損失進行賠償。
據公益維權律師孫洪文分析,在一些場合,人們極易將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相混淆。其實,盡管這兩者都與產品直接相關,其風險都存在于產品本身且均需要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修理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作為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它們仍然有本質的區別。
首先,風險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它以各國的民事民法制度為法律依據。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并以合同法供給方和產品的消費方簽訂合同為必要條件。它以經濟合同法規制度為法律依據。
其次,處理原則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處理原則,在許多國家用嚴格責任的原則。即只要不是受害人處于故意或自傷所致,便能夠從產品的制造者或銷售者、修理者等處獲得經濟賠償,并受到法律保護。而產品質量保險的違約責任只能采取過錯責任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存在過錯是其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可見,嚴格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有很大區別的,其對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影響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義。
再者,自然承擔者與受損方的情況不一樣。從責任承擔方的角度看,在產品責任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可能是產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費者,也可能是產品的銷售者甚至是承運者。其中制造者與銷售者負連帶責任。受損方可以任擇其一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時向多方提出賠償請求。在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僅限于提供不合格產品的一方,受損人只能向他提出請求。
第四,承擔責任的方式與標準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責任承擔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賠償損失的方式,即在產品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經濟賠償責任,這種經濟賠償的標準不受產品本身的實際價值的制約。而在產品質量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一般不會超過產品本身的實際價值。
第五,訴訟的管轄權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是產品責任事故,因產品責任提起訴訟案件應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產品質量保險違約責任的案件有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第六,保險的內容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提供的是代替責任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屬于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險提供的是帶有擔保性質的保險,屬于保證保險的范疇。
由于這兩者的本質差異,保險公司在經營這兩類保險業務時,必須嚴格區分。以避免因顧客的不了解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不過,在歐美國家的產品保險市場上,被保險人一般同時承擔產品責任保險和質量保險,以此達到控制風險和避免糾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