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8月在上海翟業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弋陽匯豐汽貿店購買了一輛“上海通用別克君越”轎車。在2014年2月我駕駛該車在弋陽縣城內與一輛“標致3008”越野車發送碰撞,當時本次的自動報警及時報警。經過交警仔細勘察,認定該次事故為嚴重碰撞。當時發生事故倆輛汽車,我方的“別克君越”是車頭正面撞擊到對方副駕駛室的車門。對方的“標致3008”越野車安全氣囊全部彈開,從而使駕乘人員得到了有效的保護。而我方的“上海通用別克君越”轎車比對方標致車碰撞的更為嚴重,氣囊卻沒有彈開。導致本車副駕駛室內的一人受到重傷。 此事發生后,我多次與被投訴公司取得聯系,都得不到有效的答復和解決。根據購車時車輛附帶的用戶手冊第40頁最后一行的說明:"對于更為嚴重的正面碰撞,安全氣囊會完全展開,起到保護車內人員的作用"。然而我車的安全氣囊毫無反應,沒有有效的保護好車內人員,車輛的安全保護裝置有嚴重的質量問題和缺陷。已經嚴重威脅到行車安全和駕乘人員的生命。根據這輛汽車在質量上面存在問題的表現,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有關法律規定,特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被投訴人“上海別克通用有限公司”召回此車,對消費者的人生安全負責,承擔起一個企業應當承擔起的社會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