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我從鴻基嘉業租了魯谷74號院13#401室其中的一間,約定租金為1400元/月,押一付三,同時繳納了1年的衛生費365元,約定租期為一年,但是簽合同時鴻基嘉業以與房主合同到期日為2013年7月1日為由,說為了財務好做賬先與我們先簽3個月的合同,之后保證可以再簽1年。 2013年4月底我們就收到一張房主的紙條,要求我們搬家,我們給中介打電話,中介說讓我們踏實住著,他們與房主協商。2013年6月28日,眼看3個月的租期就滿了,中介仍未打電話告知我們續簽事情,我們主動打電話詢問,他們才說房主不租了,2013年7月1日就讓我們搬家,只給我們3天時間找房,并說把水電煤氣結清后直接來公司退押金。 2013年7月4日,我打電話給中介1301119****(劉福)說下午去退押金,他說今天沒時間,讓我們7月11日下午3點-5點去公司退押金。2013年7月11日下午,我才得知鴻基嘉業已從原來的青云當代大廈2009搬至廣源大廈222,法人已變更為劉福,我到中介公司之后中介說賬上沒錢,拒絕退還押金。并且要把合同和收據收回,改簽一個補充協議,一個月之后拿著補充協議來公司退押金。補充協議大致內容:雙方解除租賃合同并不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只字未提退押金事宜。并且當初衛生費約定1元/天,中介直接收了1年的費用(365元),但實際我們只住了3個月,其余費用也未退還。 現申訴要求北京鴻基嘉業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退還押金1400元及余下衛生費275元,共計1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