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 浙江寧波聯通私自更改套餐 本人為浙江省聯通寧波分公司的用戶,希望貴部出面,主持公道,以下為我遭遇的詳細情況。 2012年我用身份證辦理的寧波聯通號碼 1555822xxxx,套餐名稱:“至尊80封頂全國G網套餐”,套餐辦理時咨詢過聯通客服,本套餐電話、短信、流量無限,80元包月封頂全國。從2010年一直都正常使用。但是在2013年1月23日下午本人收到10010的信息:"您好,您非集團單位專屬套餐使用人員,請本月25日前,持有效身份證件至聯通營業廳更改套餐,不然,系統將于2013年2月1日自動改為3G66套餐.詳情咨詢057427820182".隨后我撥打了10010咨詢我套餐情況,10010明確表示我套餐是長期套餐,本人不更改套餐,套餐不會被停用,有錄音為證,因為身邊已經有一部分使用和本人一樣的套餐被寧波聯通私自更改套餐了,所以我非常擔心我的卡被更改套餐.難道我工作調動了,手機號碼也不讓用了,這世界還有沒有說理的地方.希望貴部出面,主持公道,以上為我遭遇的詳細情況。本人要求 1:讓浙江寧波聯通提供書面協議證明我的套餐包括的國內通話 短信 上網流量。承諾以后在未經我本人允許不可私自更改我的套餐,書面承諾我的套餐只要自己不取消永久有效。 請貴部,為我主持公道,追究浙江寧波聯通分公司擅自更改我套餐的責任,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以上我的陳述,句句是實,愿意承受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 第四十一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 (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 (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做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 (六)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上餐 。 謝謝 2013-1-24